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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推介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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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政策  创建于:2016-03-21 被查看:5081次
  为进一步激励全社会参与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拓宽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渠道,根据《福建省关于奖励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暂行办法》(闽委人才〔2012〕6号)有关规定,以及《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加强自贸试验区人才工作文件的通知》(闽委人才〔2015〕4号)、《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福建省深化闽台人才交流合作行动计划(2015-2018年)>的通知》(闽委人才〔2015〕6号)、《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福建省加强引才工作行动计划(2015-2018年)>的通知》(闽委人才〔2015〕7号)有关精神,现就引进高层次人才推介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包括机构、个人和自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但不包括我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组织人事人才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推介或引进的人才在我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含经中组部批准变更至我省的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省引才“百人计划”,或直接被认定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含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下同)、C三类。
  2.在我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引才“百人计划”的人才须为2012年9月25日《福建省关于奖励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公布的人选,即从第三批省引才“百人计划”和第十批国家“千人计划”开始实施。
  3.入选人才须已在我省到岗履职,未到岗的暂不兑现,已调离我省的不再兑现奖励资金。
  二、奖励标准
  1.推介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奖励10万元(在外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人选,引进到我省,确认为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奖励3万元);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奖励5万元;确认为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奖励10万元;确认为B、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奖励3万元。
  2.推介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同时入选国家或省级各类人才计划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3.用人单位以猎头方式自行引进的,按猎头经费30%、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三、申报办法
  申报实行逐级审核确认办法,具体流程如下:
  1.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员(机构)申报
  (1)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后确定申报对象;
  (2)申报对象填报申报材料;
  (3)用人单位核实申报材料;
  (4)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人才服务窗口收件并复核汇总申报材料;
  (5)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6)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
  2.省直、中央在闽单位人员(机构)申报
  (1)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后确定申报对象;
  (2)申报对象填报申报材料;
  (3)用人单位核实申报材料;
  (4)省直主管部门、中央在闽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收件并复核汇总申报材料;
  (5)省直主管部门、中央在闽单位审核确认;
  (6)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
  四、申报材料
  1.申报对象填报《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推介奖励申报表》(附件1)和有关附件材料。
  有关附件材料包括:①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护照)和入选证书(证明)复印件;②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不少于3年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等复印件,或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用人单位或推介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推荐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④引进人才与推介机构(个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复印件;⑤向用人单位推介并成功引进入选人才的真实性过程的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⑥用人单位以猎头方式自行引进的,须提供与猎头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复印件和向猎头机构支付猎头经费的发票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申报单位审核并盖章,并在目录页盖章处标明“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备查。
  2.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人才服务窗口(或省直主管部门、中央在闽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汇总各申报对象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填报《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推介奖励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申请奖励经费的报告。
  五、奖金发放
  1.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人才服务窗口(或省直主管部门、中央在闽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申报材料汇总报至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的人才服务窗口。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应在收到申报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
  2.省财政厅将奖金核拨至省人社厅,由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组织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服务窗口(或省直主管部门、中央在闽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奖金发放工作。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应在收到省财政厅核拨金额的1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至奖励对象个人或机构。
  3.申报对象可常年向本地、本单位人才服务窗口(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奖励金额于每年6月、12月分两次集中向财政厅申请核拨并组织发放。奖励金在省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六、附则
  1.根据“引进一人(团队)奖励一人(机构)”的原则,一名入选人才只对应一个申报对象。合作引进人才的,须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后,由起决定性作用的个人或机构进行申报。
  2.申报对象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申报人(含相关人员),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虚报推介人(机构)并合伙骗取奖励的省引才“百人计划”、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C三类)入选人才,取消入选资格,终止后续补助及相关政策待遇;对虚报推介人(机构)并合伙骗取奖励的“千人计划”入选人才,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告,建议取消入选资格。
  3.对于变更工作单位的省引才“百人计划”、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C三类)入选人才,须由原引进单位核实推介人(机构)申报材料并在申报表中填写确认意见;经中组部批准变更到我省的“千人计划”专家,由现用人单位核实申报材料并在申报表中填写确认意见。
  4.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或省直、中央在闽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配套奖励办法。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开发处反馈。
  5.本《实施细则》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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